代购毒品无加价行为,不应认定贩卖毒品罪

时间:2023-05-19 10:17 作者:亚博yabo官网手机登录
本文摘要:导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毒品售卖中,部分被告人是居间送货不道德。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报(法〔2015〕129号)对送货毒品不道德做到了定性。认为:行为人为吸毒者送货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证据证明纳购者、送货者是为了实行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超过较小以上的,对托购者、送货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毒品售卖中,部分被告人是居间送货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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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毒品售卖中,部分被告人是居间送货不道德。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报(法〔2015〕129号)对送货毒品不道德做到了定性。认为:行为人为吸毒者送货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证据证明纳购者、送货者是为了实行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超过较小以上的,对托购者、送货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毒品售卖中,部分被告人是居间送货不道德。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报(法〔2015〕129号)对送货毒品不道德做到了定性。认为:行为人为吸毒者送货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证据证明纳购者、送货者是为了实行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超过较小以上的,对托购者、送货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送货仅有用作大麻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适当支出之外缴纳“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售卖为目的缴纳部分毒品作为报酬的,不应视作借此牟利,归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惩处。

可见,居间送货包含贩卖毒品的前提必需是变相加价,牟取利益。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不受人委托,为他人送货大约1克冰毒大麻,没调高。

其主观上无牟利的蓄意,客观上对送货毒品无调高不道德,没牟利,故其不道德依法不包含贩卖毒品罪。其他被告人之间的有罪量刑,法院对涉及情节皆不予了考虑到。

首先考虑到了“所毒贩品被掳获并未流向社会,没给社会造成危害的情节”,不予亦须贬斥惩处。其次,考虑到了有些被告人系由不受人委托居间讲解售卖,归属于从犯,依据法律规定不予贬斥惩处的情节。

再度,对某些被告人有过毒品犯罪的前科,系由重罪和毒品犯,应向轻惩处做到了考量。然后,对被告人帮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有立功展现出不予贬斥。以及,出售毒品即被抓捕的贩卖毒品归属于行刺,依法可减轻惩处。最后,被告人受到毒品数量诱使,落网后能真实情况供述,考虑到这些情节,法院确认可以减低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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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毒品犯罪案件可以酌定贬斥或减低的情节有(即不利于被告人的情节)有:从犯、立功(帮助抓捕上线)、行刺、数量诱使,所贩卖毒品没流向社会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刑一终字第31号,来源:无讼网,篇幅所限,有所删改。) 当事人信息: 原审理机关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亚红,男,1974年3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寄居化州市。因涉嫌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被捕。

登录辩护人谭淦良,江西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恩英,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寄居化州市。因涉嫌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被捕。

辩护人低少华、周慧敏,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幸伟,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寄居修水县义宁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16日被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6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被捕。

辩护人张富华,广东金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钟喜焕,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寄居修水县黄港镇南坪村十三两组21号。因涉嫌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被捕。

原审被告人陈勇,男,1977年7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寄居修水县义宁镇。因涉嫌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被捕。

现取保候审。审理经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亚红、曾恩英、陈勇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幸伟、钟喜焕罪售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做出(2014)九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亚红、曾恩英、幸伟上告,明确提出裁决。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展开了公开发表开庭审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明恺、谢晓伟出庭遵守职务。

上诉人黄亚红、曾恩英、幸伟,原审被告人钟喜焕、陈勇,辩护人谭淦良、低少华、张富华声请参与诉讼。现审理落幕。原审法院确认的事实: 原审法院指出,被告人黄亚红、曾恩英、幸伟、钟喜焕、陈勇以牟利为目的,专门从事毒品犯罪,其中黄亚红售卖甲基苯丙胺454.5039克,曾恩英售卖甲基苯丙胺416.86余克、氯胺酮34.01克,陈勇售卖甲基苯丙胺1.32克,其不道德皆包含贩卖毒品罪; 幸伟售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2.45余克,钟喜焕售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97.55克,其不道德皆包含售卖、运输毒品罪。曾恩英拒绝接受钟喜焕的委托,居间讲解钟喜焕向黄亚红出售毒品,钟喜焕系由主犯,曾恩英系由从犯,黄亚红系初犯、涉嫌毒品并未流向社会,可以亦须贬斥惩处,曾恩英系由从犯,应该贬斥惩处; 幸伟有犯罪前科,又系由重罪、毒品犯,应该从宽惩处,但其帮助抓获钟喜焕,有根本性立功展现出,涉嫌毒品大部分并未流向社会,其亲属交由遵守财产刑,视作其有忏悔展现出,可以亦须贬斥惩处。

钟喜焕受到毒品出售数量诱使,落网后真实情况供述,公安机关以求抓捕曾恩英,在曾恩英住处搜出大量毒品,不应确认为防止尤其严重后果再次发生,可以减低惩处。被告人陈勇落网后真实情况供述,系由初犯,帮助抓获幸伟,有根本性立功展现出,可以减低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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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依法确认被告人黄亚红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利终生,处以充公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曾恩英罪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处以充公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幸伟罪售卖、运输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钟喜焕罪售卖、运输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陈勇罪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反驳意见: 黄亚红裁决明确提出,公安机关在他落网后从他的凌志车上搜出的冰毒与他牵涉到,车上的毒品不是他所有,原判对他量刑较轻。其辩护人申辩明确提出,无证据证明黄亚红车上的冰毒是售卖,应该确认为非法持有人;原判对黄亚红量刑较轻,建议二审贬斥惩处。

曾恩英裁决明确提出,他没向林某宁贩卖毒品,民警从他住处搜出的毒品无法确认为售卖,原判确认他毒贩数量有误; 他帮助公安机关抓捕黄亚红,一审没确认立功错误;他有初犯、被数量诱使犯罪等多个亦须贬斥情节,原判对他量刑较轻。其辩护人申辩明确提出,曾因英落网后获取同案人黄亚红的电话并辨识黄亚红的照片,对抓获黄亚红起了关键作用,应该确认为根本性立功,原判并未确认错误,二审应该改判。幸伟裁决明确提出,他于2014年2月21日晚转交陈勇的毒品没花钱,无法确认为售卖; 他汇给钟喜焕的6000元不是出售毒品。

原判对他量刑较轻,催促二审贬斥改判。辩护人申辩明确提出,原判确认幸伟向陈勇售卖冰毒错误,幸伟有多个贬斥、减低惩处情节,原判对幸伟量刑较轻。审理机关意见: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意见指出,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份,上诉人的裁决理由、辩护人的申辩意见与事实、证据、法律相符,无法正式成立。

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控辩双方的观点及现有证据,法院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亚红、曾恩英、幸伟目无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不道德皆包含贩卖毒品罪。其中,黄亚红售卖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454余克,在联合贩卖毒品犯罪中起主要起到,系由主犯,但鉴于其所毒贩品被掳获并未流向社会造成危害,可亦须贬斥惩处; 上诉人曾恩英售卖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416余克,氯胺酮毒品34余克,但其在联合贩卖毒品犯罪中,因不受人委托居间讲解售卖,科从犯,依法应该贬斥惩处; 上诉人幸伟曾因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犯罪被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之后贩卖毒品,售卖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102余克,系由重罪和毒品犯,本应向轻惩处,考虑到其帮助公安机关抓捕钟喜焕,有立功展现出,还有向钟喜焕汇款出售毒品即被抓捕的贩卖毒品行刺情节,依法可减轻惩处。原审被告人钟喜焕售卖、运输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97余克,其不道德包含售卖、运输毒品罪,但其贩卖毒品有受到毒品数量诱使情节,所毒贩五品未流向社会,落网后能真实情况供述,公安机关以求抓捕曾恩英,在曾恩英住处搜出毒品,防止毒品流向社会造成危害,可以减低惩处。

原审被告人陈勇不受人委托,仅有为他人使用权送货大约1克冰毒大麻,主观上无牟利的蓄意,客观上对送货毒品无调高不道德,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被公安机关抓捕时搜出的0.32克冰毒是用作售卖,故其不道德依法不包含贩卖毒品罪。法院裁决结果: 一、保持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九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二)、(四)项,即被告人黄亚红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利终生,处以充公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曾恩英罪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处以充公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钟喜焕罪售卖、运输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九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三)、(五)项,被告人幸伟罪售卖、运输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陈勇罪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上诉人幸伟罪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裁决继续执行之日起计算出来。裁决继续执行以前先行拘留的,拘留一日限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3日止2025年2月22日起至。

) 四、原审被告人陈勇有罪。本裁决为终审判决。想取得专业律师第一时间获取【免费法律咨询】 请求页面http://im.max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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